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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所法

导读:心所法正果法师  (一)心所名义  第二位心所法,心所法的全义名称,应当名为心所有法。具足三种意义名为心所:(一)恒依心起,(二)与心相应,(三)系属于心。如属我法,立我所名;心家所有的法,故名心所有法。恒依心起:即说心若没有,心所决不能独立生起,要以心为依,才能生起作用。与心相应:简别心王虽恒与遍行心所相应,但心王不与心王相应,不名心所。又相应须具足时、依、缘、事之四平等义,由此色法等亦非心所。...

  心所法

  正果法师

  (一)心所名义

  第二位心所法,心所法的全义名称,应当名为心所有法。具足三种意义名为心所:(一)恒依心起,(二)与心相应,(三)系属于心。如属我法,立我所名;心家所有的法,故名心所有法。恒依心起:即说心若没有,心所决不能独立生起,要以心为依,才能生起作用。与心相应:简别心王虽恒与遍行心所相应,但心王不与心王相应,不名心所。又相应须具足时、依、缘、事之四平等义,由此色法等亦非心所。系属于心:即简别心法虽具四义,与遍行心所相应,但不名心所;以心是主故,能独立自在,心所不自在,随从于心,以心为主,故名心所。由此三义,简别心、色、不相应行等,不名心所。心法是主,为心所依,如王如领袖。心所依心,如臣如部属,助成心事,得名心所。约一聚心心所而言,心王起时,心所必起;心所起时,心王亦必起。缘境的时候,心王缘总相,如王如领袖之于国家大事总揽枢要。心所缘总别相,如臣如部属之于大事兼详细则。又如画师资,师绘作模型,弟子填彩,尽完全貌。

  心所法总有遍行五、别境五、善十一、烦恼六、随烦恼二十、不定四等六类,共五十一个。

  (二)别释六位

  甲、遍行

  (一)遍行名义

  触等五个心所,周遍行起于一切心,故得名遍行。即凡有心起时,无论是那一个心王生起,这五个心所都与它相应俱起。因为这五个心所,具遍四一切为所行故。“四一切”即一切性、一切地、一切时、一切俱。性谓善、恶、无记三性。地即有寻有伺地、无寻唯伺地、无寻无伺地,或总取九地。时即凡是有心起时,此五皆与心王同一刹那缘境。俱即遍诸心王,与八识俱生。别境五数,唯具通三性与九地二义,然阙后二。善十一但遍九地,性、时、俱三义均阙。不定四唯具一切性,余三义俱缺。根本烦恼与随烦恼,四义皆无。

  (二)解说体业

  (1)触:谓三和合,分别变异,令心心所触境为性,受想思等所依为业。(这是《成唯识论》裹解释心所性业的原文,因为简明切要,便于记诵,所以这样引用,以下的心所准此例知。)性是体性(下准此释),业是作用(下准此释)。根境识三法,不相乖离,更互交涉,故是“三和合”。触依报等交涉的力量生起,同时亦给予根境识三种和合的力量。根等三法和合,就有了相顺生起一切心心所的功能,这种功能,在三法未和合的时候是不会有的,由和合而有,所以三法体上“变异”的作用,触心所也领似了这种顺生心心所的变异作用,所以名为“分别变异”。分别就是承领似有的意思,触心所既然领似了这种作用,所以能够令心心所触所缘境相。由此引生领纳所缘境的受心所,采取所缘形相的想心所等,所说受想思等所依为业。总起来说,和合一切心心所,依根缘境,不相离散,令同触境,即能的自性;为受等心所生起之依托,即是其作用。

  (2)作意:谓能警心为性,于所缘境引心为业。这个心所,能够作动于意,故名作意。它能警觉策动逢缘应起的心心所,引导它们趣于自己的所缘境,这就是作意的体用。

  (3)受:谓领纳顺违俱非境相为性,起爱为业。领是领取,纳是纳受,领受的境相,有于我们身心相顺益的适悦境,和违损身心逼迫境,及非适非逼的中庸境,由此有苦乐舍三受的差别。在这三种境上生起不同的爱欲,即对于顺境,未得起欣求欲,已得起不离欲;对违境,未得起不合欲,已得起乖离欲;于中庸境起不合不离欲。所以总说起爱为业。又受总分为五,即苦、乐、忧、喜、舍。这是把三受中的苦乐二受各分为二;由逼迫身心和适悦身心的行相有异故,又由无分别有分别成差别故,又尤重轻微有差别故。

  (4)想:谓于境取像为性,施设种种名言为业。取像印取所缘色等的青、非青、大、小等像状。施设就是安立,即由想取青非青等分齐界限的相状为因,安立为是青非青等名言果法。

  (5)思:谓令心造作为性,于善品等役心为业。思能取善恶等境相,由了解这善恶境为因,令心起邪正等的身语业行;即由思故驱役自心心所令造善等,倘若没有这思,心心所就决不能够造善恶等业。

  乙、别境

  (一)别境名义

  欲等五个心所,缘各别的境相而得生起,故名别境。别即是境,或别指欲等五法,境即是五法的所缘。这五个心所,不像遍行五法周遍行于一切境起,只能对于各别的所乐(欲),决定(胜解),曾习(念),所观(定慧)的四种境界而起作用,所以独得别境的名称。但这五法,不是绝对地不能俱起,有时不俱,有时亦俱,或一或二,乃至五法俱转,总别合有三十一句。在第三段中解释。

  (二)解说体业

  (1)欲:于所乐境,希望为性,勤依为业。所乐境即所观境。对于一切事,凡是欲观察的,有希望故,即有欲生,这是性的作用。若不欲观,随因境势力任运起缘,即全无有欲。因位中的七八二识全及六识异熟心等一分,但随因境势力任运起缘,皆全无欲。其余的皆由欲生。欲通三性,若善法欲,能发正勤,由精进助成一切善事;故说勤依为业。

  (2)胜解:于决定境,印持为性,不可引转为业。即由邪教、邪理、邪证等(诸识现量等心)力,或正教、正理、正证等力,或非邪正教理证的迅所缘力,对于所取的境相,审决印可摄持此事这样的或不是这样的;如说此木是木而非石等。这就是胜解的性用,由这道理审决印可故,更有不同的差别因缘,即不能牵引转动,令心中于已印定的事更生疑惑。故犹豫境,则胜解全无,非审决心,亦无胜解。

  (3)念:于曾习境,令心明记不忘为性,定依为业。内心中数数回忆摄持曾经所领受过的境相,令心明记不忘失,这就是念的性用;由这念力拥引生正定,是念的业用。这是约善念说的,若散心的念,即不能引生定了。故论文说定依为业,是约四法迹说的。四法迹是:[1]无贪、[2]无嗔、[3]念、[4]定。迹是基础的意思。戒、定、慧三种,以无贪等为依,故譬喻为迹,无贪无嗔与戒为迹、念与定为迹、定与慧为迹,这样的配释,故说念为定依。对于未曾领受过的体境(近亲取缘境)和类境(疏远取缘如涅槃等)中,全不起念。又虽然是曾经领受过的境界,但不能明记(如七八识境),念亦不生。

  (4)定:于所观境,令心专注不散为性,智依为业。即于所观察的功德、过失、俱非境相上,由定令心专注不散,这是性的作用;依这定力,便有抉择智生,故说智依为业。这也是约四法迹定能生慧的意义而言,即约净分定说,并非一切定皆有这样的功能,定后亦有起愚痴心的人故。心专注的意义,是说随其所注心的多少境,随所欲住即便能住,深取所缘,定即得生,并不是说前后心决定唯缘一境才名为定,若不作这样的解释,则在相见道的时候,十六心历观诸谛,前后境别,就应当没有等持了。若不系心专住境位,便无定起。

  (5)慧:于所观境,简择为性,断疑为业。即于所观察的功德、过失、俱非境中,由慧推求得到决定,这是性的作用;由此消除疑惑,所以说断疑为业。论说由慧断疑,也是约殊胜的慧说,实际上疑心俱时亦有慧故,于非所观察的境,愚昧心中,则无慧起;但非一切愚皆无,以邪见者痴增上故,虽愚亦有慧俱。若愚而又昧的心即没有慧了。

  (三)诸门分别

  (1)独生俱起。这别五所,有时只起一个:即于所乐境,唯起希望。于决定境,唯起即解。于曾习境,唯起忙念。于所观境,唯起专注。(有类愚昧的众生,为了止息散心,虽然专注所缘,但不能起简择的智慧,所以有定无慧。)于所观境,唯起简择。(即不专注,驰于散乱的推求。)或时起两个:即于所乐,决定境中,起欲胜解。于所乐、曾习境中,起欲及念。如是乃至于所观境中,起定及慧。合有十个二数。或时起三个:即于四境起三数。于所乐、决定、曾习境中,起欲解念。如是乃至于曾习、所观境中,起念定慧。合有十个三数。或时起四个:即于四境中,更互除去一种。于所乐、决定、曾习、所观境中,起欲解念室前四种。如是乃至于决定、曾习、所观境中,起胜解念定慧后四种。合有五个四数。或时五个俱起:即于四境上,合起五种,于所乐、决定、曾习、所观境中,俱起五种。如上所说,五个心所,一一别起,到俱起五种,总别合有三十一句。

  (2)八识分别。别境五所,与因位第八识,全不相应:以第八任运缘境,故无有欲;行相盲昧,故无胜解;恒缘任运现境,故无有念;任运刹那别缘,故无有定;行相微昧,故无简择。若在果位,五所全得相应:常乐证知所观境,故有欲;于所观境恒印持,故有胜解;于曾受境明记,故有念;世尊无不定心,故有定;于一切法常抉择,故有慧。第七识在因位,唯与别境中慧心所相应,我见即染慧。故为什么不与欲等四法相应呢?以第七识缘遂合境,无所希望,故无有欲;无始以来,恒缘定事,经所印持,故无胜解;恒缘现所受境,无所记忆,故无有念;任运刹那别缘,不深趣求专缘一法,故无有定。若在果位,别境五所都与相应,义如第八果位所说。前六转识,无论在有漏无漏位皆欲等五所相应无违。

  (3)五受俱起。欲等五所皆与五受相应。欲既是于所乐境希望为性,怎么会与逼迫性的忧苦二受相应呢?因为修习圣道的人于无上法思慕憾求欲证,即善法欲与忧受俱起,由此证知余时亦得相应。纯受苦处,希求解脱彼苦,故欲与苦俱。并且对注《瑜伽》第七、卷五十九卷皆说贪与忧苦受相应,贪爱俱起,必有欲数,由此亦可证知欲与忧苦必然相应了。

  丙、善

  (一)善的定义

  善是顺益义,和顺理义,即顺益此世他世的有漏无漏行法,性离垢秽,清净无染,故名为善。这有四类:(1)自性善,即信等十一个善心所。(2)相应善,即与自性善的性等相应而起的心心所法。(3)等起善,即由自性善和相应善引起而成为善性的身语二业及不相应行和种子。(4)胜义善,即无为涅槃,体性毕竟清净,最极寂静安稳,是胜义法,故名胜义善。这裹所说的信等心所,自体清净,故是属于自性善类。

  (二)解说体业

  (1)信:于实德能,深忍乐欲,心净为性;对治不信,乐善为业。“忍”即胜解,是信的因;“乐欲”即欲心所,是信的果。由对于诸法真理和三宝功德忍可为因,才生起深厚信乐和希望欲得成就的乐欲果法故。这信的体性澄清,能清净心心所等,如水清珠,能清浊水,故信体自净,亦清净他。但因为心体殊胜,所以论中唯说心净为性。有这净信,就能对治不信,爱乐修证世出世间的善法,所以论说乐善为业。这信的差别,略有三种:[1]信“实”有。即对于一切法的实事和空理,深信忍可为有。就是“忍”义。[2]信有“德”。即对于佛法僧三宝具有的真实清净的功德,深信为有,生起爱乐。就是“乐”义。[3]信有“能”。即对于一切世出世间的有漏无漏善法,深信自己及他人,只要肯精进的学习,都能获得和成就,因而生起希望能得能成的善法欲。就是“欲”义。若连信的依处业用加在一起来说,则解信的文句共有五义:[1]“于实德能”,是说信的依处。[2]“深忍乐欲”,是说信的因果。[3]“心净为性”,是说信的体性。[4]“对治不信”,[5]“乐善为业”两句,是说信的业用。

  (2)惭:依自法力,崇重贤善为性;对治无惭,止息恶行为业。即依于自身生起自尊爱的增上力,于法生起贵重的增上力。由这自增上及法增上的两种力量,对于具有贤德的圣者和凡夫,就能够生起崇敬;对于一切有漏无漏的善法,就能够生起崇重。有了崇贤重善的心理,就能羞耻过恶不作,对治无惭而止息恶行了。

  (3)愧:依世间力,轻拒暴恶为性;对治无愧,止息恶行为业。即依于世间的法律、舆论、呵斥、讥毁等的增上力,和自己厌嫌恶染法的增上力,而轻拒暴恶,羞耻过罪,息诸恶行。轻是轻视一切有暴行的人而不去亲他,拒是拒绝一切恶法业而不接近,即不亲暴人,不近恶行,这是性用。由这力量就能够对治无愧,止息恶行,这就是业用。

  崇重贤善,是惭的别相;轻拒暴恶,是愧的别相;羞耻过恶,则是惭愧两法的共通相。善心起时,随其缘虑什么境界,皆有崇重贤善,和轻拒暴恶的意义,所以惭愧两种,俱遍善心。

  (4)无贪:于有有具,无着为性;对治贪着,作善为业。“有”是三有,即欲有、色有、无色有,就是三界;三有就是三界有漏果。“有具”就是能生三有的资具,即三有的因;如依资具造成事物,故喻因如具。相顺的因,唯是有漏法;为缘的因,亦通无漏。如在有漏心上以涅槃为缘,亦能引发贪等,故亦是具。中有、业行、烦恼,皆是有具。对于三有果和有具,遍知生死过失,故起厌患,面不生贪着,就是无贪。由无贪着故,恶行不起,所以能作善业。

  (5)无嗔:于苦苦具,无恚为性;对治嗔恚,作善为业。苦是三苦,即苦苦、坏苦、行苦,皆是有漏的苦果。苦具即苦果的资具,是能生三苦的因缘,如饥寒疾病等。随顺的苦具,一切有漏诸法皆是。为缘的因,亦通无漏;因为憎嫉灭道的人,对于灭道二谛亦生嗔恚,故灭道亦是苦具。无嗔就是对于苦苦具不起嗔恚,由此无嗔对治恚,息诸恶行,能作善业。

  (6)无痴:于诸理事,明解为性;对治愚痴,作善为业。无痴是对于一切事相和理体,都能够明白了解而不迷惑,作善止恶,是其体性和业用。

  这无贪、无嗔、无痴三法,为生起善法的根本,经论中称之为三善根。立为善根的理由有二:[1]近对治故。无贪等三法,是贪嗔痴三不善根的近别对治。(对治有二:1.近对治,又名别对治。2.远对治,又名通对治。通对治即有漏无漏慧的正见。)即简别其余的善心所等虽然是善法,而不可以名为善根。它们不是不善根的近别对治故。[2]生善胜故。此正释根义。由无贪对于有等不起染着,无嗔对于苦等不起憎恚,无痴对于事理明解不违,故能止恶作善,为出生善法的殊胜所依,所以得名为善根。即简别余善心所等,虽亦生善而无殊胜义,故不可以名为善根。

  (7)精进:于善恶品修断事中,勇悍为性;对治懈怠,满善为业。精是精纯,简别四无记中的无爱净无记,彼非染故,纵然可以名纯,不可以名精。进是升进,表念念高胜,非如染法,设虽增长,望于善法,皆名为退,亦不名进,以无进益故。进是进成圣者之身,简除一切染法。由这精纯、胜进两义,即显精进唯是善法所摄。勇是勇健,即升进义;悍是强悍,即坚牢义。勇而无惰,能够自励策发;悍而无惧,能够忍耐劳倦。精进具有勇悍性,所以对于应修的善品法,和应断的恶品法,能修能断,对治懈怠,圆满成就一切善法。

  精进的差别有五种:[1]被甲精进,即经中所说的有势。[2]加行精进,即经中所说的有勤。[3]无下精进,即经中所说的有勇。[4]无退精进,即经中所说的坚猛。[5]无足精进,即经中所说的不舍善轭。这五种精进的立名和意义,是以譬喻来说明修行的过程和进度的。修行者对于断恶修善,最初发起猛利乐欲,名为被甲,如古时作战者在入阵之前先着好铠甲,然后入阵,能无所畏,刖有大势力;故经说名有势。其次随其所欲发起坚固勇悍的方便,各为加行;经名有勤。次为证得所受诸法,不自轻蔑,亦无怯惧,是名无下;经名有勇。次能堪忍寒热等苦,对于微劣的善法不生喜足,欣求后后转胜转妙的功德法,故名无退;经名坚猛。次后乃至渐次悟入谛现观等后后胜道,名为无足;经名不舍善轭。轭是车轭,用来驾御牛的东西,令牛工作不致出离正轨;喻修行人以善法为轭,不越善品,能直往涅槃之宫。

  (8)轻安:远离粗重,调畅身心,堪任为性;对治昏沉,转依为业。粗犷沉重,故名粗重,即无所堪能的不调柔相是粗重相。离重名轻,调畅名安。由离粗重,身心调畅,轻松安稳,故名轻安。这有两种:[1]无漏的轻安,除遣有漏粗重,则粗重通于三性。[2]有漏轻安,除遣烦恼粗重,则粗重唯不善性。以有漏轻安,不能伏有漏善及无记上定障,以力劣故。有漏轻安伏一切能障碍定的法,无漏轻安除一切能障碍定的法,令所依身转去粗犷沉重,得到轻快安稳,故论说转依为业。昏沉由粗重而有,是无堪任性;轻安是堪任,故能对治昏沉,得到有漏无漏的转依。这轻安唯在定地,调畅身心,余位无故;由定滋养,才有调畅故。故十一种善法中,唯这轻安一法,不遍善心。除此一种,其余十法,皆遍善心起。

  (9)不放逸:精进三根,于所断修,防修为性;对治放逸,成满一切世出世间善事为业。这不放逸,没有别的体性,即以精进、无贪、无嗔、无痴四法为体。由精进三善根的力量,于所断的恶法,防令不起:于所修的善法,修令增长。故不放逸的体,即于四法的功能上假施设有。由不放逸对治了放逸,所以能够成为圆满世间一切有漏的善法,出世间一切无漏的善法。

  (10)行舍:精进三根,令心平等正直,无功用住为性;对治掉举,静住为业。行是行蕴,行蕴中的舍,简别受蕴中的舍,故说名行舍。这行舍,也是以精进三根四法为体。即由四法令心远离掉举等障定之法,寂静安住名舍。说平等正直,无功用住,有约初、中、后三位辨舍的差别相。即初位由舍与心相应,远离掉举等高下的不平等性,心得平等。其次远离加行,即离分别作意的偏曲相,心得平等自然相续,不偏不倚的正直住。由心正直,善心相续,于诸杂染无怯,绝思绝虑,无发动性地任用而转,放心得无功用住。静住,即不容染义,由舍与心相应,故心心所能够寂静安住。

  (11)不害:于诸有情,不为损恼,无嗔为性;能对治害,悲愍为业。不害是依于无嗔,对于有情不作损恼的意义上假名安立。不害既然是无嗔,为什么要各别建立呢?因为无嗔正翻对断物命的嗔,不害正违于但损恼物而不断物命的害;是这两法的粗相差别。又无嗔与有情乐,是慈心的体;不害拔众生苦,是悲心的体。有这些差别,所以各别建立。但实际说来,无嗔实有自体,不害是依无嗔一分的意义假立;为了显示慈悲二相的差别,和慈悲两种在利乐有情中的极胜功德,故依无嗔别立不害。

  (三)诸门略义

  这十一善法,不放逸、行舍、不害三种,无有别体,故是假有;其余八种,各有自体,皆是实有。十一法中,十遍善心,轻安不遍,要在定位才有轻安故。散位粗重无定,所以没有轻安。十一善法,第七八识有漏位中,不与相应;已转依住,皆具足有。前六识中,定位皆具;若非定位,唯缺轻安。五识的体性散动,为什么有轻安呢?因为由定所引起的善五识,亦有调畅。如天眼天耳,善者有轻安故(无记者无)。十一善中,十种与五受相应;轻安一种,除忧苦二受。因为忧苦皆是逼迫性,既然有逼迫性,就没有调畅了。十一种皆与别境五所相应,信等与欲等不相违故。轻安非欲界有;其余十种,遍通三界。此十一善,有学无学的圣者,和非学非无学的常人,一切皆通。信等十一,非邪教邪师之所引生,不是障碍见道的法,所以非见所断,唯是修道断。

  丁、根本烦恼

  (一)名义

  烦是扰义,恼是乱义。贪等烦恼,扰乱有情的身心,使有情恒处生死,不得解脱。贪等六惑,为一切烦恼的根本,能生随惑,故名根本烦恼。

  (二)解说体业

  (1)贪:于有有具,染着为性;能障无贪,生苦为业。有即三有异熟果,有具即中有烦恼业及器世间等三有资具因。为缘的因,无漏法亦是;爱佛贪灭,皆是染污故。与见俱生,缘无漏起贪,则无漏有缘亦能资助增长三有果报;所以无漏法亦名为俱。于三有果及三有因生起染着,是名为贪。由这贪着,能障无贪,于五取蕴爱着执取,因此生死轮回不息,在三界中长受轮转的痛苦;所以论说生苦为业。

  (2)嗔:于苦苦具,憎恚为性;能障无嗔,不安稳性,恶行所依为业。苦就是三苦,皆生于嗔。憎恚的唯是苦受;乐受乖离的时候,嗔心亦依之生起。苦具即一切有漏及无漏法。凡是能生苦果的法,皆是苦具,依之生嗔。有漏顺苦法,正是苦具。无漏虽然不是随顺的苦具,但从与邪见等俱起缘无漏生苦来说,则无漏法亦是苦具;如憎嫉灭道二谛,毁拨无漏,即招恶趣苦果,故亦说无漏为苦具。凡是嗔心生起,即障碍无嗔,必定令身热恼,心不安宁,不能寂静,起诸恶业。所依即嗔自体;不安稳及恶行是能依。能依依所依生起,故论说“能障无嗔,不安稳性,恶行所依为业”。

  (3)痴:于诸事理,迷暗为性;能障无痴,一切杂染所依为业。痴即无明,独头无明迷理,相应无明迷理迷事。总由无明,对于四谛、业果、三宝等理事愚迷暗昧,生起疑惑,引起邪见,毁拨为无,其余贪等烦恼次第生起,造诸恶业,乃至招感后有苦果,生诸杂染。所以痴为一切杂染法生起的所依。

  (4)慢:恃己于他,高举为性:能障不慢,生苦为业。从根本上说,由有我执故心高举,于殊胜的功德法,和有功德的人,心不谦下;由此生死,轮转无穷,受诸痛苦。所以说生苦为业。不慢即善心所中惭一分摄,若崇重于他,即不起慢了。慢障不慢,亦即没有崇重贤善的惭心之故。

  这慢有七种和九种差别,依于下中上三品及我处与德处五法上生起。

  七慢即[1]慢、[2]过慢、[3]慢过慢、[4]我慢、[5]增上慢、[6]卑慢、[7]邪慢。依下品及中品处,生起第一“慢”:于劣计己胜,于等计己等,心高举为性。依中品及上品处,生起第二“过慢”:于等计己胜,于胜计己等,心高举为性。依上品处,生起第三“慢过慢”:于胜计己胜,心高举为性。依于我蕴处,生起第四“我慢”:于五取蕴随计为我、我所,心高举为性。依辨胜德处,生起第五“增上慢”:于未得的增上殊胜所证之法,及虽得少分,于所未得,谓我已得,心高举为性。增上殊胜所证法,指圣无漏果,及三摩地等超过常人的法,未得谓得,而自矜倨。依上品处,生起第六“卑慢”:对于他多分殊胜功德,计自己仅少分下劣,如是心高举为性。依辨胜德处,生起第七“邪慢”:自己实在没有功德,妄计自己有功德,如是心高举为性。

  第五“增上慢”与第七“邪慢”,都是于未得的功德处生起。这有什么差别呢?有三种差别:(一)增上慢于他相等功德或他殊胜功德生起,邪慢是于无功德处生起。(二)增上慢内外道皆起,邪慢唯外道起。(三)增上慢异生圣者皆起,邪慢唯异生起。

  九慢在大乘不见文说,唯小乘中建立。如《俱舍论》第十九卷说:“然本论说慢类有几:(一)我胜慢类,(二)我等慢类,(三)我劣慢类,(四)有胜我慢类,(五)有等我慢类,(六)有劣我慢类,(七)无胜我慢类,(八)无等我慢类,(九)无劣我慢类。”这九种慢,从前七慢中的慢、过慢、卑慢三种分出。过慢、慢、卑慢,如其次第即前三种。卑慢、慢、过慢,如其次第即中三种。慢、过慢、卑慢,如其次第即后三种。这里把七慢九慢的差别。(5)疑:于诸谛理,犹豫为性;能障不疑,善品为业。依《瑜伽》五十八卷,说疑有五相差别,即于他世作用(从此世往他世的作用)、因、果、四谛、三宝中,心怀犹豫。这里说诸谛,亦摄尽《瑜伽》所说的五相。因为谛是真实义,他世作用等皆是真实事理,即缘事缘理俱起疑惑。由有疑故,令慧于事理不决;怀犹豫心,则善法不生,故论说障不疑及善品为业。

  (6)恶见:于诸谛理,颠倒推度,染慧为性;能障善见,招苦为业。恶有两种意义:(一)善恶相翻的恶,则唯是不善。(二)毁责名恶,则恶通有覆无记。这裹所说的五见皆名为恶见,是毁訾名恶的意思。于诸谛理颠倒推度,即唯迷于理,由染污慧颠倒推度而起恶见,因而障碍正慧的善见不生。由分别的恶见发起招感苦处的业,故恶见者,多生于苦。所以论说招苦为业。

  这恶见的差别相有五种:

  1。萨迦耶见:于五取蕴,执我我所,一切见趣所依为业。萨迦耶见就是身见,经部师说名为身见,有部师说名有身见,大乘义说为“移转见”(我境有转变,所以能缘我见得移转名-成唯识论述记义演),包括我我所见,或总缘五取蕴起,或别缘五取蕴起,通俱生与分别。以这我见为所依的根本,诸见得生,故说一切见趣所依为业。趣就是所归处的意思。

  这萨迦耶见的差别行相有二十句、六十五句等分别起所摄。二十句如计色蕴是我,我有色,色属我,我在色中,一个蕴有四句,五个蕴就成为二十句。二十句中,五句是我见,十五句是我所见。为什么五句是我见,十五句是我所见呢?因为第一句计为我,余三句是相应我所,随逐我所,不离我所,故十五种是我所见。六十五见是约蕴处界来分别,如以五蕴来分别,以色蕴为我,余四蕴各有三所,即计为我的缨珞(庄严),我的僮仆(服务人),我的器具(所依托的东西),即有十二句;色蕴为一我,总起来为十三句;如是五蕴总起来有五个我见,六十个我所见,共为六十五见。这二十句和六十五句,都是分别所起,不是俱生我见;因为俱生我见,不分别起计故。

  “三我所”即:初想应我所,次随逐我所,后不离我所。

  “各有三所”即:我缨珞,我僮仆,我器具。

  2。边执见:谓即于彼,随执断常,障处中行,出离为业。由于前我见,执我已,随逐我见之后,生起边见,执为断常。由有这断常的边见,就障碍了非断非常而说有因果处的中行道谛,及出离的灭谛。这是边见的总相。

  边见的差别行相如《成唯识论》卷六说:“此见差别,诸见趣中,有执前际四编常论,一分常论,及计后际有想十六,无想、俱非各有八论,七断灭论等,分别趣摄。”这文中所说的边见差别摄六十二见中四十七见,即四编常论乃至非有想非无想论,四十见是常见,七断灭论是断见;“等”字是等取十四不可记事中,四常等是常见,无常等是断见。除边见等四,它是属邪见所摄故。如来死后四中,亦有等是常,非有等是断,命一身异等是我见。这六十二见皆唯是分别所起,所以论说分别趣摄。唯苦谛断,缘苦谛为我,增长边见,随我断故。详细的解释,可以参看《成唯识述记》卷三十六,《瑜伽师地论》第六、第七、第八、第五十八、第八十七等。

  3。邪见:谓谤因、果、作用、实事,及非四见诸余邪执。如增上缘,名义遍故。谤因即拨无善恶业因行,谤果即拨无善恶业行所招的异熟果。谤作用是谤无此世他世、无父无母、无化生有情等,即拨无从此世间往他世间的作用,谤无父母的作用。父母各有二德:(一)可敬福田。若供养奉事,增长福业;若杀害损恼等,成大重罪。(二)任持相续。即托父亲的种子,母亲能任持相续生长。拨无化生有情(中有身),即谤结生相续的作用。谤实事,即否认世间有真阿罗汉等。除此所说谤因果等外,五见中凡非其余四见所摄的一切邪执,都在这邪见中摄。这有两种意义:(一)名宽。不正名邪,一切不正的见,皆可入这邪见所摄。(二)义遍。诸邪解的见解,皆可摄入这邪见中。如四缘中的增上缘,因等三缘所不摄的法,皆可在增上缘中摄的道理一样。

  这邪见的差别行相,如《成唯识论》说:“此见差别,诸见趣中,有执前际二无因论,四有边等,不死矫乱,及计后际五现涅槃(参看前六十二见表)。或计自在(自在天)、世主(大自在天)、释(帝释)、梵(梵王),及余物类(自性等),常恒不易;或计自在等是一切物因;或有横计诸邪解脱;或有妄执非道为道。诸如是等,皆邪见摄。”二无因论唯是集谛下邪见,五现法涅槃唯是灭谛下邪见,迷有漏因,迷涅槃果故。有边无边等四,是苦灭二谛下邪见,迷有漏无漏果生故。不死矫乱,通四谛下断问答四谛及迷四谛故。计自在世主等常恒不变,是计苦谛下邪见。计非道无道,是道谛下邪见。“诸如是等”的“等”字,等取十四不可记中有边等四,是这邪见中摄故。详细的解释,可以参看《成唯识论述记》卷三十六,《瑜伽师地论》五十八、八十七等。

  4.见取:谓于诸见,及所依蕴,执为最胜,能得清净;一切斗争所依为业。取是执取义。即于身、边、邪等一切恶见,及恶见所依的五取蕴,执为最殊胜,是能得涅槃清净法的因,是为见取。由这恶见取着,各各互执为胜,一切外道的斗争因此而起,故见取为斗争的所依。若执非恶见及眷属外的余法为殊胜,能得涅槃;或但执为殊胜,而不计为能得涅槃清净法的因,则是邪见,而非见取所摄。应知执一切恶见及眷属为最胜(唯此真实,余皆虚妄),而又是清净因才是见取相。

  5.戒禁取:谓于随顺诸见戒禁,及所依蕴,执为最胜,能得清净;无利勤苦所依为业。即对于依随者见而所受的戒禁,及戒所依的五取蕴眷属执为最胜,及能得涅槃清净法,是为戒禁取。戒即是禁,故名戒禁。戒性遮别,即性戒名戒,遮戒名禁。外道以恶见为先,受持远离杀盗淫等七种恶法的性戒,及受持拔发、执三交杖、守牛狗禁等遮戒。受持这些戒禁,并非殊胜,亦不是能得涅槃的清净因,是没有任何真实义利的勤苦,所以论说戒禁取是无利勤苦的所依。除戒各眷属外,执余一切法为胜,及能为因,或得清净,不执为最胜,但说能为因,皆非戒禁取摄。应知执取戒禁及眷属为最胜谛实,而又是得涅槃清净的因,才是戒禁取相。

  (三)诸门分别

  (1)俱生分别:十种烦恼中,贪、嗔、痴、慢、身见、边见六种,通俱生及分别起,任运、思察俱得生故。任运起故,是俱生:思察生故,是分别。疑、邪见、见取、戒禁取四种,唯是分别起,要由恶友力、邪教力及自分别三缘,才能生起故。

  (2)自类相应:

  1、贪:贪与嗔、疑两法,定不俱起,所爱的境和所憎恚的境,必不相同故。两法的行相亦别,故不相应。为什么不与疑俱起呢?因为所爱境,必是于境已得决定;疑是于境不决,所以贪着不生。贪与慢、见,或得相应:若于他人起爱,则必不慢他。因为所爱的境与所慢的境,不是同一个境,行相亦别,所以贪慢不俱起。但缘自己的身体起爱名为所染境,与所恃之我慢境,可同一境上俱起,约这方面的意义来说,所以说贪慢或得相应。五见所着的境,皆是可爱的境,所以贪与五见相应无失。

  2、嗔:嗔与慢、疑或得俱起。若于内境起慢,则所恃的境非嗔,所憎所恃的境非同一故,嗔与慢就不会相应。若于外境起陵蔑心,亦于彼境起憎恚心,则所蔑所憎的境可以同一,故说嗔慢或得相应。对于所缘境上,最初犹豫起疑的时候,心尚轻微,未即憎恚,所以嗔与疑不俱起;若于所缘境久思不决,心即沉重,便愤发起嗔,由这意义,说嗔疑相应。

  又疑顺违事与嗔相应也是这样:若疑顺己的事情,或可以不起嗔恚,即疑苦集二谛。若疑违己的事情,便与嗔相应,即疑灭道二谛。

  嗔与身见、边见、邪见或得相应,如身见与边见中的常见,若缘乐受俱行的五蕴为我及常见,则不生嗔恚。因为与自己相随顺故。若于苦处,即缘苦受俱行的五蕴为我及常见,便生憎恚,心里起这样的观念:我要这受苦的身子干什么!边见中的断见,则相翻地说为与嗔便不俱起,即对于乐受俱行的五蕴执为断时,得与嗔恚相应。恐怕失掉了乐受俱行的五蕴身故。若于苦受相应的五蕴执为断时,便不起腹恚,喜欢自己的苦已尽故。邪见诽拨恶事好事,如其次第说与嗔相应不相应:即诽拨恶事无,便不与嗔相应,喜欢苦受没有故;拨无乐蕴,便与嗔俱起,憎恚乐受无故。

  3、痴:痴即是无明,无明总有两种:[1]相应无明,与贪等俱起,一切惑生,必由痴故。[2]独行无明,则不与贪等烦恼相应。

  按:五见总明皆容俱起行相展转不相违故

  4、慢:慢与贪嗔俱不俱起,如前已说,慢与疑定不相应,因为起高慢心,必是于所陵慢的境已得决定;若不决定的境,还在疑他胜负,则不敢起慢。慢若起时,必自高举,其境亦是决定了的。

  慢与五见,皆容许相应,行相俱高,缘顺境起,不相违故。但与边见中的断见,定不相应,执我断灭时,心灭意冷,必不自持高举而陵慢他了。慢与身见、邪见的一分,亦不相应。以约粗相而言,慢心多缘乐蕴生起;与缘苦俱蕴我见一分,及邪见拨无苦集谛理一分,则不与慢俱;即身见中执极苦蕴为我,这一分,与邪见中拨无乐蕴这一分,皆不与慢俱起。违己情故。若身见中缘乐俱蕴为我这一分,及邪见中拨无灭道这一分,即可与慢俱,依恃己乐陵慢灭道故。

  5、疑:疑与贪等便不俱,如前已说,疑与五见,定不相应,见是审决,疑是犹豫,行相相返,所以定不俱起。

  6、五见:五见与贪等俱不俱,如前已说。五见自类,必不相应,因为五见都是以慧为体,不能在一个心中容许有多慧体并起故。

  (3)诸识相应:贪等十种烦恼,第八识全无,因为藏识的体性无记,不与染法相应故。第七识有四,即痴、见、慢、爱。第六意识具有十种,遍与一切心所相应故。五识但三,即贪、嗔、痴。五识无分别,故无慢等,慢等必由有随念分别和计度分别才能生起故。又慢由称量门起,疑犹豫门起,见推求门起,五识没有这些行相,所以皆不相应。

  (4)诸受相应:受有五种,即苦、乐、忧、喜、舍。十种烦恼与五受相不相应,有粗相和实义两方面的不同。随粗相来说,贪、慢、四见(除邪见)行相唯欣,非忧、苦俱,唯与乐、喜、舍三受相应。嗔唯戚行,唯与苦、忧、舍三受俱起。痴与五受皆俱,因为它与诸惑相随顺故。邪见及疑行通欣戚,除苦之外,其余四受皆得相应。除苦有二因:[1]邪见分疑,唯意识有,五识中无,故非苦俱。[2]邪见与疑,非纯苦处(地狱)有,无理与意苦俱起,是故除苦。

  若约实义来说,贪、嗔、痴三,无论俱生分别,一切皆容许与五受相应。因为贪心生起,在遇着违缘的时候,如失掉财物等也与苦、忧二受俱起。嗔心起时,遇着了顺境,如怨敌受灾死,亦与喜、乐受相应。

  慢俱生起的,亦与苦、忧受俱,持苦劣蕴起慢,故与忧相应;在纯苦处,意迫名苦,故亦与苦受相应。分别慢心,纯苦趣无,不与苦受相应,所以唯与乐、喜、忧、舍四受俱起。在苦趣中,恃苦劣蕴起慢的时候,与忧得相应,看见苦境,怕其逼身而生忧故。

  疑、见取、戒禁取、邪见四种,除苦受外,与乐、忧、喜、舍四受相应。疑与后三见,皆分别起,地狱中无分别惑,所以不与苦受相应。欲界的疑,若先作恶行,疑苦集谛等,亦与喜受俱起,喜后无苦故。上界的疑,亦有乐受俱,意地有乐故。二取若缘忧俱见戒,及所依蕴为殊胜能得涅槃清净法,则与忧受相应,忧其不速得涅槃故。

  身、边见二,若是俱生的与五受相应,二见虽然不是五识俱有。但在纯受苦处,缘极苦蕴,亦与苦受相应,以地狱中没有分别的二见故。分别起的身边二见,除苦容许与四受相应,在苦趣中执苦俱蕴为我我所,及常见者,与忧相应,境可忧故。断见者执乐俱蕴,断亦与忧俱起,恐怕失掉快乐故。分别二见不在五识,及纯苦处,故不与苦受相应。列(表十八)如上:

  (5)别境相应:十烦恼中,贪、嗔、痴、慢容许与别境五所俱起。与欲等相应,容易了解,为什么贪等也与定相应呢?因为贪等四法专注一境,得有定故。前面在解定心所时说过,非唯缘一境才名定,专注一境亦得名定故。疑及五见六法,各各容许与别境五中四个心所相应。疑除胜解,疑不决定,胜解决定,境与行相皆是相违,故不俱起。五见不与慧俱,五见的体即慧,自体不并生,所以不相应。

  (6)三性分别:十烦恼中,嗔唯不善,不起即已,起必损恼自他,感不可爱果,现世他世皆名为损故。其余的九种,通善无记二性。在上二界系的贪等九种烦恼,不问俱生分别,定唯无记,由定力所摄伏故。在欲界系的贪等九种,若分别起的,唯不善性摄,一向发动恶行故。若是俱生起的有二:发动恶行的亦是不善,因为损恼自他故。余则无记性摄,(唯除嗔、二见定唯无记,余三少分),有其四因:[1]由极微细。[2]不障善法,善位亦起故,如第七识俱起的四种烦恼。[3]非极损自他,即一分任运而起,不发业的贪等。[4]数数现行故。这里还应当知道,俱生的身边二见,唯无记摄,不发恶业。虽然数数现起,但并不障碍善法。

  (7)界系分别:这十种烦恼,嗔唯在欲界,以唯是不善性故。其余九种,通三界所系。

  1、下起上惑:在这通三界系的烦恼中,有上下相起和上下缘别的四种差别。生在下地的有情,倘若末离下地的欲染,则上地的烦恼不会现起;要得了上地根本定的有情,上地的烦恼,不论俱生分别,皆容许现起。(这里所说的起,唯定烦恼,非生烦恼。定烦恼即爱味所得的定等。生烦恼即生在彼地所起烦恼。)

  2、上起下惑:生在上地、下地的诸惑,不论俱生分别,皆容许现起。如得第四定的增上慢比丘,妄计为已得第四果,命终的时候,中有现起,既受中有已,即色界身起下邪见,谤释种无有真实的涅槃,便下堕地狱中。此中有位起谤时,有邪见、无明,或许有嗔,嗔涅槃故,由是可知生上能起下惑。又身在上地,将下生时,必起下地润生的俱生爱及慢、无明等,亦是上起下惑。《瑜伽》五十八卷等文说生上不起,是依多分义和随转门说,故与这里所说的上起下惑没有相违。

  3、下惑缘上:下地烦恼,亦缘上地,举四义说明:[1]贪缘上。以欲界系的贪,贪味胜定,求生上地故。[2]嗔缘上。嗔恚亲迷灭道,《瑜伽》五十八卷既然说嗔恚憎嫉灭道,以此类推,亦应憎嫉离欲地;灭道理深,嗔尚憎嫉,离欲事浅,当亦憎嫉,故嗔亦缘上。[3]身边及慢缘上。我见、边见、慢三种,总缘诸行,即三界合缘,不观差别,总则为我我所,起断、常、慢者,得缘上故。[4]痴、疑、邪见、二取缘上,其义共许,不须理成。诸论中有处说贪嗔慢等不缘上起,皆依粗相说;依别缘说,与这里所说的缘上义,没有相违之处。

  4、上惑缘下:上地烦恼,亦缘下地,《瑜伽师地论》五十九卷说,生在上地的有情,对于下地有情,恃己胜德,而陵下地,亦起慢故。又总缘诸行执我我所,起断常爱者得缘下故。痴缘下共许不说。疑及邪见、见取、戒取四法,亦得缘下,于欲界佛、世尊起疑惑故。或复邪执,得有邪见,拨疑下地苦集理故。得上定已,起彼二取,执昔时欲界闻思为胜因故。《瑜伽》五十八等说上惑不缘下,是依多分或别缘义说,与此无违。

  (8)学无学非二门:贪等十种烦恼,在有学圣者、无学圣者、非学非无学的凡夫三门中,属那一门摄呢?唯属第三非学非无学。有学无学虽然通有漏无漏,但唯善性,贪等染污,故非所属。

  (9)三断分别:贪等十种烦恼,是染污法,通见修断,不通非所断;分别起的贪等唯见道所断,以行相粗,容易断故。若俱生起的,唯修道所断,行相微细,难断灭故。

  (10)缘有事无事:十种烦恼现起的时候,都有亲所缘缘的相分,但它所仗托的本质则可以是有,可以是无,有本质的名缘有事的烦恼,无本质的名缘无事的烦恼。

  (11)缘有漏无漏分别:贪等烦恼的亲所缘缘,虽然都是有漏的,但在所仗托的本质境方面亦通无漏;如疑、邪见、无明及与这相应而起的嗔、慢等,以无漏灭道为缘时,虽然亲所缘的影像相是有漏,但所仗的本质则通无漏。故本影二境合说,名缘有漏无漏的烦恼。

  (12)缘事境名境分别:贪等缘自地法,亲所缘的影像相分似于本质,名缘分别所起事境,事是体义,即有体境。缘灭道谛,及他地法,名缘分别所起名境,以灭道深远,地处远故,亲所缘的影像相分,与本质不相似,唯以名言为所缘故。

  戊、随烦恼

  (一)名义

  随烦恼,即随从根本烦恼而起,故名随烦恼。其义有二:一唯是惯恼分别差别义,即忿等十种,及忘念、不正知、放逸十三法,都是贪等根本烦恼的粗行差别分位上假立,依随根本烦恼而起,故名随烦恼。二是根本烦恼的等流,等流是同类义,就是随惑与本惑同类,被其所引而生起,即无惭、无愧、掉举、昏沉、散乱、不信、懈怠七法,虽然别有体性,不是从根本烦恼的分位假立,但它们是根本烦恼的同类染污法,由本惑为因而得随有,所以得名随烦恼。

  这二十随惑,随其它们起用的宽狭,分为小、中、大三类。忿等十种,自类不并,只能各别生起,既不遍于染心,亦不遍于不善心,行位局故,名之为小随烦恼。无惭、无愧两种,自得俱生,行通忿等,唯遍不善,行位比小十稍宽而狭于后八,故得名中随烦恼。掉举等八,自得俱生,凡染皆遍,得俱生故,不可名小,染皆遍故,不可名中,二义既殊,作用广大,故得名大随烦恼。

  (二)解说体业

  (1)忿:依对现前不饶益境,愤发为性,能障不忿,执仗为业。即依现在可见闻的违缘事相境,或是有情,或是他见,即缘事生;由是愤恚,发起粗暴的身语表业。仗是器杖,论唯说执仗为业,是从粗猛多分说,实亦色括恶语表业。不忿即无嗔,忿恚故无嗔不生,故说为障。这忿即嗔恚一分为体,离去嗔心,没有别的体相业用。

  (2)很:由忿为先,怀恶不舍,结怨为性;能障不恨,热恼为业。由忿对现前违缘事为先,心怀恶念不舍,是为恨相;由恨结怨,不能含忍,因而生起热恼。这很也是嗔恚一分为体,离嗔别无相用。

  (3)覆:于自作罪,恐失利誉,隐藏为性;能障不覆,悔恼为业。自己作了有罪恶行之后,恐失掉财利名誉,所以覆藏不自发露。凡是覆藏罪恶的人,心里必然忧悔热恼,由此身心皆不得安稳而住。这覆以贪痴一分为体:不惧当来苦果而覆藏罪恶,这是愚痴;但覆藏罪恶,也是恐其失掉财利、名誉,这是贪心作怪,故亦贪分所摄。

  (4)恼:忿很为先,追触暴热,狠戾为性;能障不恼,蛆螯为业。由忿恨为先,追忆往恶,忿很之境,接触到现前的违缘,心便傲狠□戾,多发嚣暴、凶险鄙恶的粗言,犹如蛆蛰,能致毒害。故论说蛆蛰为业。这恼也是嗔恚一分为体,离嗔以外,无别相用。

  (5)嫉:徇自名利,不耐他荣,妒忌为性;能障不嫉,忧戚为业。嫉是嫉妒,徇是谋求,有嫉妒心的人,为了谋求自己的名利,听闻或见到别人有光荣事的时候,心起妒忌,深怀忧戚,令身心不能安稳而住。光荣事即世间的富贵和出世的解脱品功德,通有为无为。这嫉亦是嗔恚一分为体,离嗔无别相用。不嫉即无嗔,非别有体。

  (6)悭:耽着财法,不能惠舍,秘吝为性;能障不悭,鄙蓄为业。秘是秘藏,吝是吝借,即悭的异名。财即资其荣位等事,皆名为财。法即理教行果,皆名为法。悭吝的人,于财于法皆秘藏吝惜,不能惠施求者,所以产生鄙蓄的行业。鄙是鄙恶,蓄是蓄积,正是悭的体相。悭是贪爱一分为体,离贪无别相用。

  (7)诳:为获利誉,矫现有德,诡诈为性;能障不诳,邪命为业。矫是不实。诡诈即虚伪。矫诳的人,为了获得财利名誉,心怀异谋,没有功德,矫现有德,是诡诈现相的邪命事业,以贪痴一分为体。

  (8)谄:为罔他故,矫说异仪,险曲为性;能障不谄,教诲为业。险是不实,曲是不直。谄由的人,为了贪图名利,罔冒他人,虽事不合,曲顺时宜,矫说方便,为取好他人的意思,掩藏自己的过失,而伪现特异的威仪,使师友不能认识他的本来之相,所以不堪任师友们的正教诲训。这谄也是贪痴一分为体:贪名利故,谄是贪分;无智故谄,即是痴分。

  (9)害:于诸有情,心无悲愍,损恼为性;能障不害,通恼为业。由对于有情所,没有悲愍心,所以损害逼恼有情。此亦嗔恚一分为体,离嗔无别害相用。嗔障无嗔,正障于慈:害障不害,正障于悲。嗔能断物命,害俱损他,是嗔害别相,准前善心所中说。

  (10)憍:于自盛事,深生染着,醉傲为性:能障不骄,染依为业。自盛事,即暂获世间荣利长寿等事,便深生染着,心恃高举,骄醉傲逸,由是生长一切杂染污法,所以说染依为业。此亦是以贪爱一分为体,离贪无别相用。

  以上十种,名为小随烦恼。

  (11)无惭:不顾自法,轻拒贤善为性;能障碍惭,生长恶行为业。对于自己没有自尊心,和对于有漏无漏的善法没有宝贵敬重心的人,即是于自身于善法都无顾念者,自然地就会轻视和远离有贤德的人,拒绝善法,不羞耻过恶,而生诸恶行了。这是返惭的相用,准惭相翻应知。

  (12)胜无愧:不顾世间,崇重暴恶为性;能障碍愧,生长恶行为业。对于世间的道德、法律、兴论等,皆无顾忌的人,就会崇拜有暴恶行的人,和爱重恶法,不羞耻过恶,而生起一切的恶行。这是返愧的相用,准愧相翻应知。

  无惭、无愧,是中随烦恼。轻拒贤善,崇重暴恶,是这两法的别相,不耻过恶,是两法的通称,所以这二法各有自体。不善心起时,随缘何境,皆有轻拒善及崇重恶义,故此二法,俱遍恶心。

  (13)掉举:令心于境不寂静为性;能障行舍,奢摩他为业。不寂静即扰乱,是烦恼的共相。掉举令心不静,即显掉举非唯不寂静,它的自性嚣动,由其嚣掉举动,令俱生的心心所法不寂静,障碍心平等正直住的行舍奢摩他。奢摩他就是止品。

  (14)昏沉:令心于境无堪任为性;能障轻安,毗钵舍那为业。昏沉的自性懵重,皆是昏懵,重是沉重,由昏懵沉重,令俱生的心心所法于所缘境无堪能任持,因此障碍轻快安稳的毗钵舍那。毗钵舍那就是观品。

  (15)不信:于实德能,不忍乐欲,心秽为性;能障净信,惰依为业。惰就是懈怠,不信者多懈怠,故不信为懈怠的所依。不信三相,翻善中信应知。不信的自相浑浊,又能恽浊其余的心心所,如极秽的东西,自秽秽他,是故说名心秽为性。由不信故,于实、德、能、不忍、不乐、不欲,非别实有不忍等自性。若对于染法起忍、乐、欲,体即欲等,不是不信的自体,仅是不信的因果而已。若对于无记法起忍、乐等,但是欲胜解,非与余法为因为果。

  (16)无懈怠:于善恶品修断事中,懒惰为性:能障精进,增染为业。于应修的善品事,和应断的恶品事,而懒惰不修不断,是为懈怠:由懈怠故,滋长染法,故说增染为业。还应该知道,非但于善不精进名为懈怠,即于恶法染事而策励的去作,亦是懈怠,退失善法故。若于无记事策励,于诸善品无进无退,是欲、胜解,非别有体。

  (17)放逸:不染净品,不能防修,纵荡为性;障不放逸,憎恶损善所依为业。纵是纵恣,荡是荡逸,由纵荡故,于染品不能防止,于净品不能进修,就是放逸。因此增长恶法,损减善法。这是由懈怠及贪嗔痴,不能防恶及修善,总名放逸。慢疑等亦有纵荡性,为什么不依慢疑等上建立放逸呢?这是因为慢疑等虽然亦有纵荡性,不能防恶修善,但与懈怠及贪、嗔、痴等四种此较,则四法障碍精进及无贪等三善根的势用力胜,所以做懈怠等四法建立放逸,而不依慢等。

  (18)失念:于诸所缘,不能明记为性;能障正念,散乱所依为业。对于所缘善等不能明记,名为失念。由失念故,生起散乱,故失念为散乱的所依。痴令念失,故名失念,所以失念以痴念为体。

  (19)散乱:于诸所缘,令心流荡为性;能障正定,恶慧所依为业。流是驰流,即散功能义;荡是荡逸,即乱功能义。散乱的自性躁扰,令俱生的心心所法流荡,于所缘法心不能安住,发生恶慧,所以能障正定,为生起恶慧的所依。掉举与散乱的作用有什么差别呢?掉举是令俱生的心心所于一种所缘境上解数转易,即一境多解。散乱令心心所易缘各别境,即一心易多境。易解易缘,义成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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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不正知:于所观境,谬解为性;能障正知,毁犯为业。对于所观,非是迷暗,而是错谬邪解,名不正知。由不正知多发恶身语业而毁犯戒等,故论说毁犯为业。知即是慧。但由痴故,令知不正,名不正知,故以痴慧两法合为自性。

  以上八种,名八大随烦恼。

  (三)诸门分别

  (1)废立:上来已说二十个随烦恼的体相业用,但在经论中所说的随烦恼,并不仅止这二十个,如贪、嗔、痴等,邪欲、邪胜解等,趣向、前行等,都名随烦恼。既有多种,为什么这里只说二十个呢:这有三种意义:[1]简别非是根本烦恼,显其唯是随烦恼。贪等虽然是随,但非唯是随烦恼,所以不说贪等。[2]显其唯是染污。即简别邪欲、邪胜解等,及不定四种,虽然是随,但体通三性,非唯染污,所以不说邪欲等。[3]唯粗动起。趣向、前行等虽亦是随,但行相微细,不是粗动,所以不说。具足这三义,是故唯说二十,不更说余。又其余的随烦恼,或是这二十种的分位,或是这二十种的等流,皆不出此二十种可摄。如邪欲、邪解等,依不信等分位假立:如愤发等,即忿等同类;趣向、前行等,依无惭等分位假立。由此可以知道,有这二十种随惑,就可以摄尽一切所余的随烦恼,所以唯说二十种就足够了。

  (2)假实:二十随烦恼中,小十种及八大中的忘念、放逸、不正知三种,都是假有;依贪嗔痴等分位假立故,如释体用中已说。中二随惑,及八大中的掉举等五种,皆是实有,各有自体故。

  (3)俱生分别:二十随惑,皆通俱生分别,因为随惑是依随俱生分别两类根本烦恼的势力而起,所以皆通俱生分别。

  (4)自类相应:小十随惑,各自相望,定不俱起,因为体性相违,行相粗猛,一一各自为主,故不并生。中二随惑,自得俱生,通一切不善心起。但不善心皆定有故。随其所应皆得与小十、大八俱起。八大随惑,通一切染污心,展转自类相望,及与小十、中二皆容俱起,行相不相违故。

  (5)诸识俱起:二十随惑,皆唯染污,故非第八识俱,第八识体性无记故。第七识中唯大八,大八遍诸染心,第七有覆,故必俱起。第六意识,容有一切。小十的行相粗猛,五识中无,以五识相望于小十,行相即细。中二、大八、五识容许,中二遍不善,大八遍染污故。

  (6)五受相应:中二、大八,皆与五受相应,(受是遍行中一个心所。遍行中余四心所义定俱起,故不必说;受有差别,故特分辨。)因为中二遍于不善,大八遍诸染心,故说中、大遍五受俱起,五受皆通不善和染污故。

  小十随惑,若约审细义说,忿等七种,皆、忧、喜、舍四受相应,在欲界意识无乐,忿等又不与五识相应,故不与乐受俱起。谄、诳、憍三种,色界中有意有乐受,以初静虑中有意乐故,而欲界地狱中意有苦受,故谄等三法,五受俱起。若随粗相来说,忿、很、恼、嫉、害五法,唯忧及舍相应,忿等是嗔分,忧受是戚行,所以得与俱起。覆、悭两法,唯喜、舍二受俱起,覆、悭是贪、痴分,喜是欣行,故得相应。谄、诳、憍三法,喜、乐、舍三受俱起。谄等三法,上地有故,所以有乐。谄、诳、憍三,都是欣行,所以除苦、除忧。

  (7)别境俱起:二十随惑,皆容许与别境五所相应,行相不相违故。

  失念怎么与念相应呢?因为失念是以痴、念为体,以念体那一分,不与念俱起,通痴那一分,亦得相应。不正知怎么可以与别境中的慧俱起呢?因为不正知有痴分,所以相应。忿缘现在境,念缘曾习境,两法怎么可以相应呢?因为念亦曾习现在之境,是过去曾习的同类故,忿亦缘刹那过去境,故忿与念,亦得相应。如见旧怨,起忿念法故。定是专一,散乱多缘,怎么相应呢?染污起的时候,既名染污,心亦躁扰,不相违故,相应无失。非是散乱,就泱定要多缘,以躁扰是散乱的自性故。

  (8)根本相应:中二大八,十烦恼俱起,中二遍不善故,大八遍一切染故。但俱生随惑者与俱生本惑者相应,分别随惑与分别根本俱起,故分别不与俱生并,便生不与分别并。俱生之中,除身边二见,不与无惭无愧俱起,性相违反,中二唯不善,俱上二见唯无记故。其余的都容许相应。小十定非见、疑俱起,因为小十行相粗动,见疑两法行相审细,故不相应。忿、很、恼、嫉、害五法容许与慢、嫉二法俱起,不与贪、嗔二法并。因为忿等是嗔分,与贪的行相违故;嗔是忿等的自体相故。悭与嫉慢二法容俱。非贪俱起,是自性故;非嗔俱起,性相违故。憍唯嫉俱,是贪分故。不与贪并,是自性故。不与嗔并,行相摄故。憍慢解别,不与慢俱;憍缘自高举生,慢亦缘他下逸起,故不俱生。覆、诳与谄,贪痴慢俱,行相无违,故得俱起。因为覆、诳、谄三,都是以贪痴一分为体,由是贪痴分故,所以不与嗔并;是贪分故,可与痴俱;是痴分故,可与贪俱。

  (9)三性分别:小七中二,唯不善摄,以唯是欲界系,唯发恶行故。小十中的诳、谄、憍三,及大八亦通无记,因为它们都通色界有诳等三法及大八皆遍染无记故。

  (10)三界分别:这有三门:[1]界有摄。小七中二,唯欲界摄;唯发恶行,唯粗卑故。谄、诳,欲色界有,有王臣等的处所,才有谄、诳故。余通三界,即憍及后八,唯缘自起等,遍诸染心故。[2]下上相起。生在下地的有情,容评起上地十一种,躺定故起憍一法。于他欲界有情起诳谄故。即矫现有德于欲界有情起诳,为罔冒故于他下地有情起谄曲。要得了上界的定,才能起这些随惑。如已得定的人,起上界诳谄,诳谄欲界有情,诳他令从己,谄他我得膀法等。其余大八通染,润生心等皆有彼故。若生在上地的有情,起下后十种,即中二大八。为什么有无惭无愧呢?因为中有身位,有谤灭谛的邪见有情(如增上慢比丘),因此定有无惭无愧。又命终起爱时,虽是无记,而大八决定俱起,以八法皆遍染心故。小十忿等,生在上地决不起下,因为小十非正润生惑,下十唯不善润生是无记,故不与爱俱,所以不起。又不是让灭谛惑,故不与邪见并,所以不起。除此二时,生在上地的有情,必不起下地烦恼,此二时中既无忿等,所以定知上不起下。[3]上下相缘。中二大八,下亦缘上,与前根本惑中所说上缘贪等相应起故。小十中忿等七法,定不缘上。嫉、悭、憍三法,亦缘上起,于胜地法生嫉等故。嫉他所得静虑无色定故;憍恃所证,知解胜地法故;悭所证知解上地法故。诳谄二法,定无上缘,无诳谄色有情故。大八谄诳,上亦缘下,与前本惑中所说下缘慢等相应起故。梵王于释子起谄诳,如梵王执马胜比丘手,是谄诳故。唯憍不缘下,下地法劣,非所恃故。

  (11)学等分别:二十随惑,皆非有学摄,随惑唯染,学无学唯净故。

  (12)三断分别:中二大八十种,唯通见修道断,不通非断,与俱生分别两种根本烦恼起故。忿等十种,亦通见修所断,依俱生分别两类势力起,故通二种,非但缘粗事境,任运生,亦缘他人我见上生忿等故,非唯修断而亦通见道所断。

  (13)有事无事:忿等十种,但缘有事,要记本质才能生起。不与我见俱起,我见俱起的心心所,名缘无事,本质我无故。中二大八通缘有事无事,

  (14)有漏无漏:二十随惑的亲所缘缘虽然都是有漏,但是它所仗托的本质境,亦通无漏,如前根本惑中所说应知。

  己、不定

  (一)名义

  不定心所有四个,即悔、眠、寻、伺这四个心所,于识、界、性等皆不定故,所以得名不定。不像遍行的触等定遍诸识,以悔等四法,唯第六识中有,余识皆无;亦不如别境的欲等定遍诸地,以悔眠唯在欲界,寻伺二禅以上即无;又不像善十一及染惑二十六唯一善染性,以悔等遍通三性,所以名为不定。

  (二)解说体业

  (1)悔:悔谓恶作,恶所作业,追悔为性,障止为业。悔就是追悔,恶是嫌恶,作是措作,嫌恶所作的事业,故名恶作。由恶作故,生追悔心,故悔名恶作。这是从因立名,即恶作是因,悔体是果,由先嫌恶所作事业,然后才生起追悔,故说悔名恶作,即是于果法上假立因名。悔先不作,亦是恶作所摄。如追悔说:“我先不作某一件事,真是可惜!”恶作既然是追悔先时所作和不作,故通于三性。若追悔先时所作恶业,即悔是善性;若追悔过去所作善业,即悔成恶性;追悔无记事,即悔成无记性。如是追悔先时未作善、和未作恶、及未作无记事,悔成善、恶、无记应知。由悔故令心不能安住,所以说障止为业。这里所说的止即奢摩他。

  (2)眠:眠谓睡眠,令身不自在,昧略为性,障观为业。睡眠令身不自在,坐亦睡故;令心极其暗昧轻略,不明利而沉重,都无五识,唯意识一门转,这就是睡眠的行相。昧简在定,定虽然是专住微细一门转,但不暗昧。略简醒悟时的散心位,悟时散心虽有暗相,但非轻略。这里所说的睡眠,非定专指长卧才是睡眠,凡令身不自在,令心昧略而沉重都是睡眠,坐倚等皆可是睡眠故。由睡眠令心昧略,不能生起明利的观慧,所以说障观为业。观即是毗钵舍那。

  (3)寻:寻谓寻求,令心匆遽,于意言境,粗转为性。

  (4)伺:伺谓伺察,令心匆遽,于意言境,细转为性。此二(寻、伺)俱以安、不安住身心分位所依为业。匆遽,是匆迫遽急义。意言境,即一切法。意是意识,言是名言,以意识遍缘一切法,名言诠表一切法,故说意言境,即摄尽一切法。这有三种意义:[1]喻。意识及相应的心所法,能缘取一切境,与能诠表一切境的言说名言相似,所以名为意言境。[2]从境。言说的言,以声为体性,这言为意识的所取性,从言为名,故名意言;即言是意之境,名意言境。[3]从果。由意识能生起言说,故名意言;言说是所起的果法,从果立名,名意言境。第二解约心境,第三据因果,故义成差别。这意言境,亦通一切心所法等,而意是其主,胜故遍说。身心若安,徐缓为业;身心不安,匆遽为业。身心前后有安不安,皆依寻伺而起,故名安不安住身心分位所依为业。寻伺两法,都是以思、慧一分为体,由寻对于意言境粗转,即不深推度,伺对于意言境细转,即起深推度,义成差别。

  (三)诸门分别

  (1)假实:不定四中,悔、眠两种,各有自体。寻、伺两法,定是假有,俱以息慧一分为体故。

  (2)自类相应:四法之中,寻伺两法,定不俱起,体俱思慧,用俱推度,不可同体同用,仅粗细相违的法而得并生,如上下受不得一心中并起一样。寻向与悔、眠俱得相应。悔、眠亦有互相应义,行相不相违故,但无四法一时并起义。

  (3)语识相应:悔等四法,皆不与第七、八识相应,四中虽然有无记性,以有间断故,定非七八识俱。悔眠两种,非五识法,唯第六识有,因为悔眠不是任运生法,皆由加行才能生

  (4)五受相应:悔与苦、忧、舍三受相应。唯戚行转,故与忧受相应,不与喜乐相应;通无记性故,与舍受相应。悔是意识法,为什么与苦受相应呢?以于地狱中有悔,悔先所作恶业,地狱意有苦受,故悔虽是意识中法,然可与悔相应。眠与苦、忧、喜、舍四受相应,以睡眠行相通欢,故与喜受俱,通戚故与忧受并,中庸故与舍受俱。眠是意识中法,为什么与苦受相应呢?因为眠是昏昧义,在极苦处的有情,亦有昏昧的眠故。寻伺与五受相应:寻伺行相通欣、戚、中庸,故与喜、忧、舍三受俱起;初静虑中意有乐故;纯苦趣中意苦俱故,所以寻伺得与苦乐二受相应。

  (5)别境相应:悔等四法,皆容许与别境五所相应,行相所缘不相违故。

  (6)善法俱起:悔、眠但与十善容许俱起,不与轻安相应:以悔眠唯在欲界,欲界无轻安。寻伺容与十一善俱,初静虑中有轻安故。

  (7)烦恼俱起:悔但容许与无明相应,因为悔的行相粗,必独生起,不与贪等九法并生,贪等行相细故。此约组相不俱,据实亦得。如邪见者悔修定,邪见与嗔俱,故悔亦与邪见嗔俱。又如悔先行施,则悔与贪俱。更由悔贪俱而作这样的言说:“我前时为何作这样的事呀!”即分别我见亦与悔俱。睡眠并伺,十烦恼俱,此彼行相,展转不相违故。

  (8)随惑相应:悔与中二大八随惑,皆容俱起,以中大遍与不善心故。相粗悔行不与忿等十并,以忿等行相粗猛,各自为主,如忿等十法,自不相应。睡眠、寻、伺三法,容与二十相应,眠等位中,皆容起忿等二十随惑故。

  (9)三性分别:悔等四法,皆通善恶无记三性;于无记亦起追悔故。

  (10)界系分别:恶作、睡眠唯欲界有,以上二界妙胜,没有身体上的疲劳及内心忧虑等,所以没有悔眠。寻伺在欲界及初静虑,余上地法皆是寂静,寻伺嚣繁,故静处没有。

  (11)上下相起:悔眠二法,生在上地,必不现起,是极粗恶法故,无所用故。寻伺通二地,下得起上,上得起下;欲界有情入初禅定,亦得起初禅寻伺,名下起上。第二定以上至第四定,起初定及欲界邪见;无色界起下色界,欲界润生心等,亦有初禅寻伺及欲界寻伺,名上起下。

  (12)下上相缘:下地寻伺与上地寻伺,互得缘上缘下,境界宽故,下上能得五缘;欲界寻伺,可缘上二界境,色界寻伺可缘上下二界境。悔眠二法,亦缘上境。悔何以缘上呢?有邪见者,初学修定,多用功夫而不得定,则心悔修定,故悔得缘上。梦怎么缘上呢?梦能着缘

  (13)学等分别:悔不通无学,通有学中初二果人得有悔,第三果即无,以离欲时即舍忧悔故。第三果岂无悔先时身作恶行等呀?此即是厌,非是悔故。(恶作即通四果人皆有。)睡眠、寻、伺通有学、无学、非学非无学三种人皆有。

  (14)见等所断:悔、眠唯通见修所断,不通不断,小乘宗悔眠,唯是修道断,何以言通见道断呀?因为悔眠亦有由邪见等势力所起故。寻、伺二法,通见修非所断摄,为什么通非所断呢?因为寻伺二法,虽然不与无分别智的真无漏道相应,由加行位中,寻伺能引真无漏道,后得智中同时亦引起寻伺,故寻伺通无漏名非所断。

  (15)缘有事无事:悔等四法,皆缘有事境,除悔一法外,寻、伺及眠,亦缘无事境。因为悔唯与本惑中的无明相应,其我见、边见能缘无事有无漏的名境,唯悔不与俱生身边二见俱起,所以不缘无事。有漏无漏,准此应知。

  总上六位五十一个心所法,若依世俗,离心之外,别有自体,若依胜义,与心王体性,非即非离。诸识相望也是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