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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佛教宗派——律宗

导读:中国佛教宗派——律宗华方田  律宗是以研习和修持戒律为主的中国佛教宗派。其实际创始人是唐代高僧道宣。因道宣常住终南山,因而此宗又称南山律宗,或南山宗。又因此宗所依之律为五部律中的《四分律》,故亦称四分律宗。  一、理论渊源  从佛教典籍上说,戒律是经、律、论三藏之一。从佛教教义上说,戒律又是戒、定、慧三学之首。自原始佛教以来,戒律作为维护佛教僧团的重要规则而备受重视。相传释...

  中国佛教宗派——律宗

  华方田

  律宗是以研习和修持戒律为主的中国佛教宗派。其实际创始人是唐代高僧道宣。因道宣常住终南山,因而此宗又称南山律宗,或南山宗。又因此宗所依之律为五部律中的《四分律》,故亦称四分律宗。

  一、理论渊源

  从佛教典籍上说,戒律是经、律、论三藏之一。从佛教教义上说,戒律又是戒、定、慧三学之首。自原始佛教以来,戒律作为维护佛教僧团的重要规则而备受重视。相传释迦牟尼在世时,根据形势的需要,随机制订了各种戒律,以规范僧众的威仪举止。佛灭度后第一次结集时,由优波离诵出的律藏,经集体认可后,成为约束全印度各个僧团的共同准则。时间过了一百年许,古印度东部吠舍离城的比丘们突破了统一戒律的界限,出现了接受金钱布施等十种新的行为。耶舍于是召集七百比丘在吠舍离结集,断十事为非法,这就是佛教史上的第二次结集。从此,统一的佛教僧团发生了分裂。其后因各部派对戒律的理解不尽一致,所传戒律也有所不同。

  戒律的传译中土,始于三国时期。据载,曹魏嘉平(249—253)年中,中天竺昙柯迦罗至洛阳,见中国僧人只落发而未受戒,即译出属于大众部的《僧祇戒本》,在中国首创授戒度僧制度。正元(254—255)年中,安息沙门昙谛在洛阳译出法藏部受戒规则。东晋以后,说一切有部的《十诵律》(61卷,姚秦弗若多罗、鸠摩罗什译)、法藏部的《四分律》(60卷,姚秦佛陀耶舍、竺佛念译)、大众部的《摩诃僧祇律》(40卷,东晋佛陀跋陀罗、法显译)、化地部的《五分律》(30卷,刘宋佛陀什、竺道生译)等四部小乘律都传到了中国。道宣在《续高僧传》卷22《论律》中介绍了各部律的译传情况,他说:

  “自律藏久分,初通东夏,则萨婆多部《十诵》一本,最广弘持……其次传本,则昙无德部《四分》一律,虽翻在姚秦,而创敷元魏……有宋文世,弥沙塞部《五分》一本,开译扬都。”1

  在南北朝初期,由于鸠摩罗什的影响,《十诵律》弘传最广,独步当时。对此,慧皎《高僧传》卷11《论律》也有记载:“自大教东传,五部皆度……虽复诸部皆传,而《十诵》一本,最胜东国。”2

  四部律藏译出以后,流行于南北各地。但后来弘通独胜并形成宗派的,却只有《四分律》。《四分律》译传中土之初,由于译者佛陀耶舍西还罽宾,所以未能弘通。北魏孝文帝时,法聪在平城讲《四分律》,并口授弟子道覆作《四分律疏》六卷。后相州南派地论师慧光(468—537)撰《四分律疏》,宣讲四分律义,始奠定该宗基础。慧光的弟子很多,有道云、道晖、洪理、昙隐等。道云奉慧光遗命专弘律部,著有《四分律疏》九卷。洪理著《四分律钞》二卷。道云之下分为道洪、洪遵两个系统。道洪传智首,智首传道宣,形成南山律宗。洪遵传洪渊,洪渊传法砺形成相部宗。法砺传道成,道成传怀素,形成东塔宗。这就是后来所说的律宗三家。

  智首(567—635),漳滨人,幼年出家,师从僧稠的弟子智旻,后从道洪学习律学,成为道洪门下的杰出弟子。智首有感于当时五部律相互混杂,即研核古今学说,撰《五部区分钞》21卷。又以道云《疏》为基础,抉择同异,著《四分律疏》(世称广疏,或称大疏)。智首弘扬律学三十余年,对律学的发展影响很大。其弟子道宣继承他的学说,并盛加弘传,终于开创了中国佛教史上的一个新的宗派———律宗。

  二、道宣与律宗的创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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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宣(596—667),俗姓钱,吴兴(今浙江湖州)人(一说润州丹徒人,今属江苏)人。十六岁落发出家。隋炀帝大业年间,从智首律师受具足戒,并听受律学。后入终南山修习定慧,潜心著述。唐武德九年(626),撰成《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3卷(今作12卷)阐述他为律学开宗的创见。贞观元年(627),又撰《四分律拾毗尼义钞》3卷(今作6卷)。贞观四年(630),离开终南山,云游参学,广求诸律异传。贞观六年,到邺(今河北临漳西南)向法砺咨问律学。贞观九年,又撰《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1卷,《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疏》2卷,随后又撰《四分律比丘含注戒本疏》3卷。贞观十六年(642),入终南山丰德寺。至十九年(645),撰《四分比丘尼钞》3卷(今作6卷)。后即长住此山,创设戒坛,制订佛教受戒仪式,从而正式形成宗派。

  与道宣同时弘扬四分律的还有相州(今河北临漳境内)日光寺法砺和西太原寺东塔怀素。法砺(569—635),冀州赵郡人,初师事灵裕,后从洪渊听受《四分》大义,并深研《十诵律》。与慧休合撰《四分律疏》10卷、《羯磨疏》3卷等,开创了相部宗。怀素(625—698),京兆人士,幼年出家,师事法砺的弟子道成。撰有《四分律开宗记》20卷、《新疏拾遗钞》20卷、《四分僧尼羯磨文》2卷等,开创东塔宗。怀素在《四分律开宗记》中,采用新译有部的《大毗婆沙论》、《俱舍论》等的解释,批判法砺《四分律疏》的观点。法砺的《四分律疏》称为旧疏,怀素的《四分律开宗记》称为新疏。东塔宗、相部宗与南山宗后被称为律宗三家。三家互有争论,尤以相部与东塔二宗争论最为激烈。嗣后相部与东塔两家逐渐衰微,南山宗一支独盛,绵延不绝。

  三、律宗的基本教义

  戒律是佛教各宗派所共同面临的重要问题,以研习和修持戒律为主的律宗,与其他以丰富的佛学理论见长的各宗相比,最大的不同就是没有什么深奥的教义,而注重保证宗教修持实践得以顺利进行的戒律。戒是梵文Sila的意译,音译为“尸罗”。主要指佛教为出家和在家的信徒所制定的戒规,用以防非止恶。律是梵文Vinaya的意译,亦称“调伏”、“灭”、“离行”、“化度”、“善治”等,音译为“毗尼”、“毗奈耶”、“鼻奈耶”等。是指佛教为比丘、比丘尼所制定的禁戒,谓能制伏诸恶。戒律是将戒和律合起来,泛指佛教为出家、在家信徒所制定的一切戒规。

  律宗将所有戒律分为两种:一是止持戒,二是作持戒。止持戒是指防非止恶的诸戒,教人“诸恶莫作”,是“止诸恶门”。《四分律行事钞》卷中四曰:“言止持者,方便正念,护本所受,禁防身口,不造诸恶,目之曰止;止而无违,戒体光洁,顺本所受,称之曰持。”3作持戒是指教人“众善奉行”的戒,是“修诸善门”。如《四分律行事钞》卷中四曰:“二明作持,恶既已离,事须修善,必以策勤三业(指身、口、意),修习戒行,有善起护,名之为作。”4

  具体地说,止持戒又有五篇七聚之分。五篇是就犯罪的轻重而言,七聚是就犯相而论。五篇就是波罗夷、僧残、波逸提、提舍尼、突吉罗。波罗夷,是梵文的音译,意译为“重禁”、“断头”等,亦称“根本罪”,犯此罪者,将被逐出僧团。《四分律》卷一曰:“云何名波罗夷?譬如断人头,不可复起。比丘亦复如是,犯此法者,不复成比丘。故名波罗夷。”5如比丘戒中有杀、盗、淫、妄语“四波罗夷”,称为“四重禁戒”。比丘尼戒中有“八波罗夷”,称为“八重禁戒”。僧残,梵文的意译,亦译为“众余”、“众决断”、“僧初残”。音译为“僧伽婆尸沙”。“残”谓残留、留住。僧残是仅次于波罗夷之罪,犯者在一定时期内被剥夺僧籍,经特定手续(比丘经六昼夜,比丘尼经半月)在二十个以上僧人面前坦白忏悔,方可继续留在僧团。《十诵律》卷三曰:“僧伽婆尸沙者,是罪属僧,僧中有残,因众僧前悔过得灭。”6波逸提,又译作“波夷提”、“波夜提”等,意译为“堕”。是一种轻罪,犯者经忏悔可灭罪,否则死后将堕入地狱。《十诵律》卷九曰:“波夜提者,是罪名烧煮覆障(谓由此将堕入地狱等);若不悔过,能障阂道。”7提舍尼,又译作“波罗提提舍尼”等,意译为“对他说”、“向彼悔”、“各对应说”等,也称作“悔过去”、“可呵法”。是一种轻罪,犯此罪者,对一人坦白即可灭罪。突吉罗,又译作“突膝吉栗多”,意译为“恶作”、“小过”、“轻垢”、“失意”等,是包括恶作、恶语在内的一切轻微违戒的罪。其中又分三段:(1)不定,比丘戒中有二条,指与女人在隐处或露处对坐,犯嫌疑罪,不能确定是属波罗夷还是属僧残。(2)众学,是指比丘应当学习的关于衣、食、说法等礼仪细节的戒条,在比丘和比丘尼戒中都有百条。(3)灭诤,也称止诤,是关于平息僧团纷争的戒规。七聚是指波罗夷、僧残、偷蓝遮、波逸提、提尼舍、突吉落、恶说。如《四分律》中关于比丘的戒有二百五十条,包括四波罗夷、十三僧残、二不定、三十舍堕、九十单提、四提舍尼、百众学法、七灭诤;关于比丘尼的戒有三百四十八条,包括八波罗夷、十七僧残、三十舍堕、一百七十八单提、八提舍尼、百众学法、七灭诤。这些都属于止持门。

  还有在家信徒必须遵守的五戒、八戒等,也属于止持戒。五戒是指不杀生、不偷盗、不邪淫、不妄语、不饮酒。八戒,全称“八关斋戒”,即不杀生、不偷盗、不邪淫、不妄语、不饮酒、不眠坐高广华丽大床、不花香着身及观听歌舞、不食非时食(正午过后不吃饭)。此八种前七为戒,后一为斋。八戒比五戒要求更严,但不象五戒那样需终身受持,而是临时奉行,多者几天几周,少者一昼夜,在此期间,受戒者象僧侣一样过宗教生活。

  作持戒是关于佛教僧团修法仪式的规定以及僧尼衣、食、住应注意的礼仪等,因为是按品类编写的,称为“犍度品”,简称“犍度”。“犍度”是梵文的音译,又译作“塞犍陀”等,意译为“蕴”或“聚”,相当于品或节。《四分律》的后半部分列有二十犍度:即(1)受戒犍度,是指受具足戒法、制定和尚法、弟子法等,又称大犍度;(2)说戒犍度,是指布萨说戒之法,僧众每月说戒忏过等各项规定;(3)安居犍度,是指每年四月十六至七月十五安居时的各项规定,包括参加安居的资格、房屋卧具的分配、安居的处所、前安居后安居之分、中途出界外之作法等;(4)自恣犍度,是指安居结束时的自恣之法,包括自恣的时间和处所、自恣作法和非法自恣、自恣中旧比丘与客比丘的关系等;(5)皮革犍度,是指关于皮革用具之规定;(6)衣犍度,是指关于着衣的规定,包括受持粪扫衣、十种衣、愿衣、檀越施衣、三衣等;(7)药犍度,是指关于比丘食用及病比丘医药的规定;(8)迦希那衣犍度,是指安居后受居士赠功德衣之法;(9)拘炎弥犍度,是指关于比丘诤斗的制止之法;(10)瞻波犍度,是指制定羯磨的如法和非法;(11)呵责犍度,是指说七种惩罚方法;(12)人犍度,是指犯僧残罪者忏悔治罪之法;(13)覆藏犍度,是指治罚隐瞒犯罪之事;(14)遮犍度,是指遮止犯戒比丘说戒之法;(15)破僧犍度,是指叙说提婆达多背离僧团事;(16)灭诤犍度,是指灭七种争论;(17)比丘尼犍度,是指关于比丘尼行事的规定;(18)法犍度,是指比丘的种种行为规则;(19)房舍犍度,是指僧房卧具的规定;(20)杂犍度,是指种种其他杂事的规定。

  在判教方面,律宗把全体佛法分为化、制二教。化教是如来教化无明众生使之修习禅定、滋生智慧的教法,包括三学中的定、慧二学和三藏中的经、论二藏;制教是警策众生而对其行为加以制御的教法,如三学中的戒学和三藏中的律藏。化教又分为性空教、相空教、唯识圆教三类,即所谓化教的三教。性空教包括一切小乘教法,相空教总指大乘般若类教法,唯识圆教指的是宣说唯识教义的大乘教法。制教也可分为三类:实法宗、假名宗、圆教宗,即所谓制教的三教。实法宗指主张一切法皆实在的说一切有部等,以色法为戒体;假名宗指主张一切诸法只是假名的经量部等,以非色非心法为戒体;圆教宗指承认一切诸法唯依识而存在的唯识圆教等,以心法种子为戒体。在三教三宗判中,律宗自称属于唯识圆教宗。

  律宗的教理分为戒法、戒体、戒行、戒相四个方面。戒法泛指佛教的各种戒律,如比丘二百五十戒、比丘尼三百四十八戒,以及五戒、八戒等戒条。《四分律行事钞》卷中一曰:“戒法,此即体,通出离之道。”8将戒法视为通往解脱的重要途径。戒体是指弟子从师受戒时所发生而领受在自心的法体,也就是通过授受戒律的行为在受戒者心理上产生的一种防非止恶的功能。《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卷上一下曰:“戒体者,所谓纳圣法于心胸。”9意即对于戒法的信念和奉持戒法的意志。《四分律行事钞》卷中一曰:“戒体,即谓出生众行之本。”10意指行动的根据。戒体论是律宗的主要学说,也是律宗内部三家的分歧所在。以法砺为代表的相部宗,以《成实论》为依据,主张戒体是“非色非心”的“不相应行法”。东塔怀素则依《俱舍论》,主张戒体是色法。南山道宣依据《楞伽经》、《摄大乘论》的种子思想,认为戒体就是阿赖耶识中含藏的种子。这种以阿赖耶识种子为戒体的说法,叫作心识戒体论,是南山律宗教理的核心理论。戒行指奉持戒律的实践。《四分律行事钞》卷中一曰:“戒行,谓方便修成,顺本受体。”11戒行又分受戒、随戒二种。受戒人进入坛场,以师禀受,要期思愿,决定摄持,是名受戒。发愿以后,就应如愿修行,终此一生,随时都要严防护持,不令毁坏,始终与愿心一致,就是随戒。受戒时必须保持内心清净,无有染污,否则,戒体不生。随戒则有持有犯,根据所犯的程度又分为四等:(1)专精不犯随,指既受之后,随顺本受,专精护持,丝毫不犯。(2)犯已能悔随,指既受之后,防护不坚,少分违受,能返忏悔,可以复本受。(3)无心护持随,指虽于境未犯,但不护持行用,有违要期。(4)能犯无悔随,指既受之后,全无随行,具犯众过。因受已而后有犯,所以既受之后,无论或持或犯,总名为随戒。戒相是戒的相状,指持戒人所表现的与众不同的威仪相状。或持五戒,或持八戒、十戒、二百五十戒等,以及持戒的优劣。一般指模范地遵守戒律的相状。戒相有出家、在家之分,共有八种:出家众中七岁以上二十岁以下的出家男女,持不杀生至不蓄金银宝物等十戒,即是沙弥戒和沙弥尼戒;出家女子年满十八,在未受具足戒以前,须受持六法戒二年,名式叉摩那戒;年满二十的出家男女,男受二百五十戒,女受三百四十八戒,即是比丘戒、比丘尼戒;在家男女受持五戒,即是优婆塞戒、优婆夷戒;在家男女于一日一夜修出家行,持八戒,就是八关斋戒。戒相亦分止持、作持两种。《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卷上一下对戒的四个方面作了这样的界定:“圣人制教名法,纳法成业名体,依体起护名行,为行有仪名相。”12

  戒律亦有大、小乘之分。上面提到的各部律,一般来说,都属小乘。小乘戒又名声闻戒,条文很多,有五戒、八戒、十戒、具足戒等。大乘戒又称菩萨戒,条文比小乘戒少很多。中国佛教徒所遵行的菩萨戒只有两种:一是依据姚秦鸠摩罗什所译《梵网经》所说的十重四十八轻戒,称为梵网菩萨戒;二是依据北凉昙无谶所译《菩萨地持经》和唐玄奘所译《瑜伽师地论》所说四重四十二轻戒,称为瑜伽菩萨戒。《四分律》本来是属于小乘一部的戒律,传入中国后,慧光首先说它可与大乘教法相通。道宣继承了这一说法,认为《四分律》从形式上看属于小乘,从内容上看当属于大乘。在《羯磨疏》中,他还从律文中找出了五种理由以证明此说:一、沓婆回心。在解释“僧残”的律文中,说到无根谤戒,沓婆比丘得到罗汉果之后,发生厌弃此身无常之心,欲修利他行,求牢固法。道宣认为这是回心向大的最好证明。二、施生成佛。在戒本尾回向文有“施一切众生,皆共成佛道”的说法,这与《华严经》、《法华经》的圆顿之意是相通的。三、相召佛子。在律序中经常说“如是诸佛子”、“佛子亦如是”,此中“佛子”的称呼和《梵网经》的菩萨戒是一样的。四、舍财用轻。在解释“舍堕”戒中,所舍的财物如果僧用不还,只犯“突吉罗”轻罪,这是与菩萨戒中以意业分判轻重相通的。五、识了尘境。在解释“单提法”中妄语戒的见闻觉知,说眼识能见等,这亦同大乘毗昙的说法相通。据此,律宗主张,通过对于《四分律》这一形式上属于小乘的戒律的修持,最终完全可以达到体认唯识无境的大乘妙境,这就叫作“由小入大”。道宣之后,大、小乘戒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以至于互相含摄、圆融无碍。

  四、法脉相传

  道宣的弟子很多,有大慈、文纲、名恪、周秀、灵萼、融济、以及新罗智仁等。道世(?—683)是道宣的同门,对律学深有研究,经常和道宣一起敷扬律部,其说与道宣同属南山宗。著有《四分律讨要》、《四分律尼钞》等。道宣以后,继承其法系的是周秀。著有《行事钞记》。周秀之后,依次传道恒、省躬、慧正、玄畅、元表、守言、元解、法荣、处元、择悟等。

  恒景(一作弘景,634—712),师从道宣的弟子文纲,曾担任实叉难陀和提云般若译场的证义。其弟子有一行、鉴真等。鉴真(688—763),俗姓淳于,扬州江阳县人。十四岁从智满禅师出家为沙弥,神龙元年(705),从光州道岸律师受菩萨戒。景龙元年(707),出游参学,先到东都洛阳,继至西京长安。次年于长安实际寺从恒景律师受具足戒。道岸和恒景都是文纲的弟子,鉴真得遇名师,获益良多,数年之间,道业精进,通达三藏。此后,鉴真又从道宣的高足融济学习道宣所著的《四分律行事钞》、《羯摩疏》等,又向相部律宗始祖法砺的弟子大亮学习法砺的《四分律疏》。鉴真兼学两宗,眼界大开,成就卓著。学成之后,已过不惑之年的鉴真自长安回到扬州,在江淮一带大开法筵,弘扬律学,授徒传法,写经造寺,成为道岸以后独步江淮的律学大师。唐玄宗天宝元年(742)十月,日僧荣睿、普照南下扬州,参见鉴真,代表日本佛教界和政府恳请鉴真东渡传戒。鉴真不顾五旬高龄和路途危险,以“为了大法,何昔身命”的无畏精神,慨然允诺,从此开始了历时十二年的东渡壮举。鉴真一行从天宝元年开始准备,一直到天宝十二年东渡成功,先后六次起行,前五次均受挫折,天宝十二年(753)第六次东渡成功,终于到达日本九州,并于次年二月至都城(今奈良)。鉴真在日本受到了朝野的热烈欢迎,日天皇诏曰:“自今以后,授戒传法,一任和尚。”并特授他为传灯大法师。同年四月,鉴真于奈良东大寺筑设戒坛,并为日本皇室人员授菩萨戒,又为沙弥证修的四百四十余人授戒,另有忍基等八十余人舍旧戒而受新戒。这次传戒是日本佛教史正规传戒之始。鉴真本人被称为日本佛教律宗初祖,对日本佛教的发展和中日文化交流作出了重大贡献。

  入宋以来,律宗由于允堪、元照的弘传而再度兴盛。允堪(1005—1061),钱塘人,曾住持西湖菩提寺,专弘律部。宋庆历、皇祐(1041—1053)年间,在杭州昭庆寺、苏州开元寺、秀州精严寺设立戒坛,传戒度僧。对道宣的所有重要著述都作了记解,著有《行事钞会正记》,阐释道宣的《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后来继承允堪之说的称为“会正宗”。还有《戒本疏发挥记》、《羯摩疏正源记》、《拾毗尼义钞辅要记》、《教诫仪通衍记》、《净心诫观发真钞》等十部,世称“十部记主”。允堪的再传弟子元照(1048—1116),余杭人,初依祥符寺慧鉴律师出家,专习毗尼。后从天台学者处谦研习天台教观,博究群宗而以律为本。撰有《行事钞资持记》、《戒本疏行宗记》、《羯摩疏济缘记》共百余卷。在《资持记》中,他吸取天台教理说律,对《会正记》持有异议,于是另立资持宗。南山一系由是分为会正、资持两家。元明之际,律宗衰微。明末清初,如馨在金陵(今南京)灵谷寺传戒说律,重兴南山律宗。如馨的弟子寂光在金陵宝华山建律宗道场,弟子有读体、戒润。读体继承寂光的法席,以十誓励众,共同奉持,以律受戒,结戒安居。著作较多,主要有《毗尼止持会集》16卷、《毗尼作持续释》15卷、《传戒正范》4卷、《剃度正范》1卷、《僧行规则》1卷、《教诫尼正范》1卷等。其弟子有德基、书玉等。德基著有《羯摩会释》14卷、《比丘戒本会义》12卷、《毗尼关要》16卷等。书玉住持杭州昭庆寺,撰有《梵纲经菩萨戒律》8卷、《毗尼日用切要乳香记》2卷、《沙弥律仪要略述义》2卷等。德基下有真义、常松、实咏、福聚次第传承。雍正十二年(1734),福聚奉诏入京,为法源寺住持,大弘律宗,著有《南山宗统》等。其后有性言、圆先、明如、定静、慧皓、昌苍、海然、印宗、发圆,法脉不断。民国时著名律师有弘一等。

  注释:

  1 《大正藏》卷50,第620页,中。

  2 《大正藏》卷50,第403页,中。

  3 《大正藏》卷40,第91页,上。

  4 《大正藏》卷40,第91页,上。

  5 《大正藏》卷22,第571页,下。

  6 《大正藏》卷23,第14页,中。

  7 《大正藏》卷23,第63页,下。

  8 《大正藏》卷40,第50页,上。

  9 《大正藏》卷40,第180页,中。

  10 《大正藏》卷40,第50页,上。

  11 《大正藏》卷40,第50页,上——中。

  12 《大正藏》卷40,第180页,中。